而此前,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侵权纠纷被分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并分别适用《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规定。

浙江省高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发布新规-石景山律师_北京石景山律师_石景山区律师免费咨询_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说,这两种法律依据引发出“不同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会出现患者受害重反而获赔少、医院过错小反而责任大等不公平现象。”

浙江省高院表示浙江法院受理的一审医疗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呈现出逐年增多趋势,并且案件判决率高、上诉率高、申诉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医患双方矛盾突出,往往容易导致群体性、社会性事件,甚至出现职业“医闹”等现象。

在以往的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都是处于被动状态的“弱者”,许惠春解释说“患者因疾病在身而求医问药,又因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使其难以完全知晓内情,处于被动状态;而从医疗机构来看,患者疾病毕竟最初是自身引发,治疗也需要患者的配合,现代医学又不能‘包治百病’,医者也难以完全把握治疗进程和结果,也处于被动状态。”

《意见》出台,今后,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这完全摈弃了原有的‘二元化’处理模式,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许惠春说,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同时,为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质证等。

许惠春说,《意见》不仅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的相应注意义务,也规定其对患者实施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等情形下,应当将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则,法院就认定其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

《意见》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据悉,《意见》涉及医疗行业,因专业性极强,浙江省高院经十七次修改后出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