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

手术后出现感染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医方承担50%责任-石景山律师_北京石景山律师_石景山区律师免费咨询_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
二、患方观点

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经鉴定认为,某医三院的过错集中在术后的低心排和感染的处理方面。

三、某医三院观点

某医三院不同意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医三院对患者崔某仁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北京x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缺乏客观、科学依据,某医三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某医三院就此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内容为:

1、超声心动图是否可以显示患者的心脏功能情况?2、鉴定意见书第4页倒数第三行“患者血压不稳定,且需要使用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这种情况是否特异性指向“低心排”?即,是否只有“低心排”才能导致这种情况?3、鉴定书第4页倒数第8行“患者术后存在昏迷”,鉴定人判断患者存在“昏迷”的依据是什么?

4、鉴定书第4页倒数第8行“体温持续高热”,是指患者在哪个时间段内“持续高热”?5、肺炎克雷伯杆菌及溶血性链球菌是否属于泰能及万古霉素联合用药的抗菌谱内?6、鉴定人认为“低心排”为患者死因的依据是什么?

四、鉴定意见

某医三院对被鉴定人崔某仁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同等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术后使用了大剂量广谱抗生素始终未见好转,院方未查找感染灶,未针对治疗。院方应明确是否存在低心排,本例院方分析患者术后病情原因不足。患者术后出现心率快,同时存在肝、肾等多脏器功能不全。

2、患者术后未能客观评定术后心功能情况,故患者术后血压不稳定,不能排除低心排可能。低心排是心脏外科手术常见的并发症。

3、本例患者术前心功能不全,术中主动脉阻断及体外循环时间长,术后心率快,血压持续不稳定,存在肝、肾等脏器功能不全,综合病史、病历记录、临床表现等推断患者术后存在低心排可能性大。感染也可以引起类似循环障碍。从变化可以看出,心脏损害在手术结束早期是最为严重的。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根据北京x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鉴定意见,足以说明某医三院对崔某仁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并与崔某仁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某医三院针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异议,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其有关没有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某医三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原因力比例方面,也需客观考虑患者崔某仁自身存在的病情因素。因此,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案情综合判定责任程度为50%。

七、法院判决

某大学第三医院赔偿原告陆某荣、崔某雪、崔某雨、崔某聘医疗费3219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丧葬费25399.75元、死亡赔偿金4079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共计56638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