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而企业作为较为强势的一方,往往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采取一些规避手段,比如说拖欠员工薪资,随意对员工进行扣罚或者强制要求加班等等。员工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能轻易的签署离职申请书,需要向企业递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收集好相关证据,从而避免司法方认定为员工资源离职,损失相关权益。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真实案例。

张某在2011年9月入职了一家公司的的设计岗位,当时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张某的月工资为13000元,每月的第5日将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张某和公司签署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14年9月到2017年9月。在2015年时,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其中明确表示:因该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张某发放薪酬、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截止日期即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合同接触的经济赔偿金65000。张某也确认了相关信息,表示本人对本协议内容完全了解并认可,公司不再负有任何其他赔偿义务。但随后张某又发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讯过程:

张某说,由于对公司的工作安排提出异议,与公司发生矛盾,公司以评定业绩不合格为由强迫其离职,并威胁威胁如不签订解除协议将使张某无法在行业中生存。对于这一“被胁迫”系公司违反劳动合同一说,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表示不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系自愿签订解除合同,也不存在绩效不合格的情况。

争论的焦点:

公司是否强迫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庭裁定:

1、关于证据有效性问题:对于张某提供的电子证据和视频语音材料,考虑到上述两类证据存在易丢失、篡改、伪造等特点,其公司不能认可上述证据,应以张某为举证方,对该证据中的对方身份及证据完整性进一步举证,或通过公证的行式加强证明效力。就本案的证人证言而言,证人没有出庭,他们的证言也不具有效力。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订立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的解除协议已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且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

最终裁决结果:

最后认定张某的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