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设立要件
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三)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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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如何规定质权的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三、质权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一般是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权利质权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