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飞与某商业保理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石景山律师_北京石景山律师_石景山区律师免费咨询_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丁某飞系一名67岁的老年人,于2017年认购了某商业保理公司发行、某资产管理公司承销并管理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610万元,合同约定该产品资金投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持有的优质应收账款债权,期限为1年,300万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该产品到期后某商业保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未按约定兑付认购款项和利息。丁某飞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认购本金610万元并按承诺的年化收益率8.5%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地方交易场所将应收账款分割成理财产品向若干个普通投资者发行以融入资金,是一种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的行为,其将保理业务的风险转嫁到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普通投资者上,妨害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该商业保理公司明知其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所依据的应收账款不真实,却隐瞒真实情况,向金融消费者作出固定收益的承诺,给丁某飞造成损失。因此,《认购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某商业保理公司应向丁某飞返还610万元,并按承诺的预期收益率即年利率8.5%计算利息,以填补善良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及承销人,未就其承销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做到对投资人负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老年人往往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相对薄弱,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需求日益突出。本案依法认定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行为,妨害了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判令发行人和承销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老年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构建更加合法、安全的金融投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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