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对其人身、精神的侵害,包括殴打、捆绑、致残、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辱骂、恐吓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申请和执行人身保护令
第21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强制、威吓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记录笔录。个人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加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诉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