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是什么

1、居间合同就是《民法典》961条规定的中介合同。

2、居间合同是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合同,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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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间合同是否是双务合同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3、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4、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5、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